交通事故赔多少,伤残鉴定很重要

2009年4月间,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腿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被实行金属内固定术救治。住院治疗55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随诊,右腿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
出院不久,王某到交警队要求做伤残鉴定,交警部门的法医认为王某的腿伤尚未医疗终结,还需做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此时不适合进行伤 残鉴定。现在距发生事故受伤已一年多了,二次手术因骨折恢复欠佳还不能马上做,王某担心打官司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伤残鉴定对于交通事故索赔都起什么 作用,遇此类案件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指出: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问题的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的重要依据,能够直接影 响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对于伤残什么时间可评定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 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以上的治疗终结是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进行鉴定的法医要根据伤者的病情作进一步审查,如果尚未达到评定时机的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在第一阶段治疗终结后,还需第二次手术取固定物或更换人工假体等,但这种后续医疗行为又不会影响现有临床效果稳定程度的,也可提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二次手术治疗及伤残鉴定的关联性,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概括地说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伤情明显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日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相关二次手术、鉴定、调解、索赔等均为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要依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诉讼索赔技巧性、专业性很强,看着容易做起来难。对于伤残鉴定这一关键 环节的操作,律师建议当事人应事先听取专业人士的指导意见,然后再进行,以免走弯路误事影响自己的获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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