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汽车强制养老保险

英国在1930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规定了汽车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硷。道路交通法在1972年得到了修正。修正后的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除非持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的保单或拥有有关第三者责任的保证金,否则在公路上使用(use)或促使(callse)他人使用或允许(permit)他人使用汽车, 都是不合法的。因此任何人若没有投保责任险或不能提供15000镑豹保证金而在公路上使用或使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汽车均羁犯罪行为,得课以50镑以下的罚金或处予三个月以下的徒刑。1972年道路交通法不仅规定了强制养老保险,而且对第三者可受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设法规定第三者可归因于被养老保险人的汽车意外事故而遭到损害,而此项意外事故又在养老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对于被养老保险人所成立的判决,第三者可径向养老保险人请求赔偿。
但根据1972年道路交通法,养老保险人在下述情况下可免除对第三者的清偿义务:
(1)养老保险人对第三者与被养老保险人间的诉讼未曾获得通知。依据1972年道路交通法规定,除非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七日内通知养老保险人,养老保险人不负赔偿义务。
(2)判决的执行业已停止。
(3)养老保险契约业已合法终止。
(4)养老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有权基:尸重要事实的不实说明解除契约。
另外,在驾驶人于肇事后逃跑或未曾投保责任险又无力赔偿时,法律也鞭长莫及了。 因此,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英国于1945年12月31日由其战时运输部与在英国境内;队事强制养老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人订立了合约,由后者组织汽车养老保险·人赔偿局从事对车祸受害人的救济。1946年,英国运输部与该局签订合约,要求该局对车祸受害人因加害人忽视法律关于强制的规定而未投保或虽投保了有效的养老保险但被剥夺了求偿机会时,对前者提供救济。1969年,英国运输部又与汽车养老保险人赔偿局订立合约,规定驾驶人在肇事后逃跑时,也由该局对受害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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