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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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杨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当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评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杨女士支付查勘费300元、救援费365元。此后,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
7月2日,杨女士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52500元。7月13日,杨女士委托某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保险公司称,杨女士未经其同意自行修车,对单方评估的维修价格不予认可,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自行修理被保险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
依保险合同应得赔付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碰撞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费发票作为赔付依据。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查勘现场后至本案诉讼前并未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在此情况下,杨女士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即可以作为赔付依据,其自行修理受损的被保险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关于查勘费用,因查勘现场系保险的合同义务,故对查勘产生的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评估费、租车费及延误修理造成的损失,均不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亦并非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所造成的损失,故对杨女士要求赔付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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