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交强险怎样赔付?

随着我国机动车的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当真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又会抛出诸多理由拒绝赔偿。车主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己首先应该守法,并对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
案例 1
挂车无保险,该由牵引车赔偿吗?
案情:巫某雇佣的汽车驾驶员李某驾驶重型牵引车拖带挂车时,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打滑,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撞坏了路边属于4名事主所使用的招牌、房屋及停放在路边其中一名事主的轿车。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了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事故让车主巫某前后用去了近30万元,但他心里还比较庆幸,毕竟自己为牵引车买了保险。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巫某没有为挂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无需为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调未果,巫某向广东梅州市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挂车未上交强险也应获赔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在该案中,巫某为其实际支配和使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该两份保险合同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保险合同及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巫某未为挂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官认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挂车没有动力装置,不属机动车范畴,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便挂车没有投保,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应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 2
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否赔偿?
案情:史某有一辆小客车,投了交强险,雇佣他人驾驶,不幸发生意外,将杨某撞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司机和被害方经法院主持达到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11万元。在向受害方赔偿后,因为投有交强险,史某胸有成竹地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11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赔偿受害者的主体是肇事司机,而不是史某,且司机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史某无奈诉诸法院,法院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史某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赔偿对车不对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司机无证驾驶,自然是错误的,但交通肇事的受害者是无辜的,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得到交强险赔偿,这也是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意义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是以车辆为对象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受害方的是司机,而不是车主史某,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自然不能成立。交强险的赔偿,应该说是对车不对人。保险公司以司机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与法相悖,不能成立。
案例 3
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未上交强险要怎么赔?
案情:赵某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因车速过快与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王某脑部出血过多变成植物人。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调查,本案赵某的机动车已报废三年,且未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
法官说法
肇事者应承担双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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