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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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4万余元 12月9日讯 车主将汽车借给他人后,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以 车主无责,对伤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由,只肯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合法借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2011年12月的一天,赵某驾驶轿车沿东方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物流段时,李某恰好骑摩托车至此,两车相撞,致李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戚区交警大队认定,两人承担同等责任。事实上,赵某驾驶的轿车是借来的,车主是陈某,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事后,李某花去医疗费148147元。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2013年12月底,李某向戚墅堰区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陈某、驾驶员赵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种费用25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并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只需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保险车辆交付给赵某驾驶,赵某即是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已经垫付的1万元后,实际应向李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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