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变;三种情形人车先撤离后协商
公安部修订起草的,昨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
?据悉,原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轻微事故数量明显增加等客观因素改变,该程序不能完全适 应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案需求。?
?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
?先撤后商?
?三种情形人车先撤离?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或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这一规定的修改,直接将协商程序由“先商后撤”调整为“先撤后商”。?
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保护现场?
?六种情形要立即报警?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肇事逃逸?
?事后藏匿有碍调查纳入?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当事人得知自己承担责任重,于是选择潜逃匿藏,以逃避法律责任。为此,征求意见稿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基础上,将“事后潜逃藏匿致使交通事故调查无法进行的行为”纳入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对于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逃逸了,但对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将不再一律承担全部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提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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