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辰老汉因车祸伤残;法院裁决以农村标准赔付
生活在北辰区的一名老汉在被重型汽车撞伤后,以城市标准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因此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按农村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生活在天津市北辰区的一名老汉在被重型汽车撞伤后,以城市标准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因此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按农村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事发当日早晨,男子高某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汽车,沿北辰区津围公路行驶至一个路口。在转弯过程中,高某汽车的右侧轮胎碾轧了宋某的电动自行车前部,造成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侧气胸、身体多处骨折。宋某在左小腿截肢后,住院161天才出院。
日前,宋某将肇事重型汽车的车主尤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3万余元。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按城镇居住人员标准主张的。 车主尤某在庭审中辩称,宋某系农业户口,妻子在农村,而且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所以应按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业户口计算。法官经审理查明,宋某是农业家庭户口,在北辰区一家印刷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但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按照非农业户口性质主张残疾赔偿金。该复函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应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本案中,原告居住在北辰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北辰区,并非该复函中所称的城市。故原告主张按非农业户口主张残疾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被扶养人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的母亲已经79岁高龄,系农业户口,只有原告一人对其进行赡养,故法院支持原告之母的生活费应按2013年颁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原告主张其配偶的生活费,因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不能证明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原告与其配偶有二子,其子对原告配偶应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请求配偶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起事故原告所受伤情较重,结合事故责任、伤残等级,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9万元。
最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9万元,并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另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综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近50万元,车主尤某亦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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