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选择权
机动车辆肇事伤人,伤者为农村户口,而其受伤时工作、在城市中。涉及相关赔偿,究竟该参照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如何做才能最有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法院以城镇标准判赔李女士在河北省三河市经商并长期居住。去年5月,李女士在三河市的路上被北京市民张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经三河市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向医疗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李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但是在过程中,李女士与保险公司就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计算标准存有争议。李女士认为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而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是外地农村户口,应该按照户籍地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进行核算,双方协商未果。近日,李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进行赔偿。西城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李女士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点评:不同法院受理 赔偿金额不同李女士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相关赔偿金额计算该采用何种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选择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本案的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河北省三河市,但是作为被告之一的张先生,住所地和户籍地却在北京市西城区。而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性质和分类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三河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李女士依法取得了受诉法院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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