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拖了14年;法院持续追踪终追回
2000年6月23日,大丰市新丰镇的吴军驾驶同镇周长安的大货车在204国道819Km处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手扶拖拉机,致王正海死亡。该起事故经如皋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吴军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姜某负次要责任,死者王正海不负责任。因吴军、姜某未能在事故处理阶段赔偿死者王正海亲属相关的经济损失,王正海的母亲李玉兰,妻子赵敏以及其三个子女联名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11月22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吴军、周长安共同赔偿王正海的五位近亲属经济损失135870.25元。后如皋市法院在执行中因多次到大丰市查找吴军、周长安的下落未果,遂于2003年3月将此案移送大丰市法院执行。
大丰市法院执行局在当年的执行中因吴军外出打工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周长安又由于其农田受灾,收入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而无法执行。此后,该院执行人员尽管更换了多茬,但每年都在重大节日期间对被执行人吴军、周长安作跟踪执行调查。
到2014年11月,该案判决书中的五位权利人中,李玉兰、赵敏已相继抱憾离世,剩下的王氏三姐弟以发现被执行人周长安行踪为由再次向大丰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人员立即运用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军、周长安在全省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系统很快作出反馈,被执行人吴军在海门市某镇农村商业银行设有银行存款账户,周长安在大丰市某镇农村商业银行设有银行存款账户,且这两名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信息也得到显示。
执行人员立即赶往海门市某镇农村商业银行,在吴军开设的该银行账户上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8.5万,又马不停蹄转赴本市某镇农村商业银行强制扣划了周长安的银行存款5.9万元。当执行裁定通知吴军、周长安后,这两名被执行人又主动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标的款3500元。至此,这起时间跨度长达14年之久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以当初执行标的135870.25元,因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的不断增加而变更至147500元而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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