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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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以无证驾驶向投保人追偿获法院支持。
2012年5月,许某驾驶货车与骑摩托车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陈某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某严重受伤,两车亦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该次事故经交警现场勘验、调查分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为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
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22000元,且保险公司已对上述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后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许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着必然联系,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偿还赔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符合交强险的功能设计和条款约定。被告许某虽取得过驾驶证,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许某无证驾驶属于上述条款中明确列明的几种特定情形之一,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故法院判决许某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已交纳的垫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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