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交通信号灯更换前3天需公告 对交通信号的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规定:首先设置交通信号要听取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已经设立的要进行调研论证,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要及时更改、调整。新增了“道路增设、调换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增设调换前三天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解读:新修订的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现出交通安全管理要科学、规范, 以人为本。 重新修订限速标准 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道路限速问题,规定按照道路等级、路况和路段等因素设定道路限速。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划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高速公路同方向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00公里;高速公路同方向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90公里。 解读:对城市主城区道路、山区高速公路和弯道、坡道、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段等特殊路段,根据交通流量、安全状况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限速。 交通管制需提前五日公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 解读:对于交通管制措施作了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公安交管部门对路面交通动态管控的权力。因为在实践中,经常会有道路施工、大型项目建设、大型活动等情况,需要对道路通行采取阶段性管制措施,但是又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避让急救车产生交通违法不追究 第四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正常情况下,其他车辆应当让出最左侧车道;遇交通拥堵,难以让出最左侧车道时,应当按照执行紧急任务驾驶人的要求避让;因避让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解读: 好多驾驶员在交通拥挤时,不给或不知道如何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让行,导致抢险救灾最佳时机错失,因此,明确了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以及如何让行。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将被处罚 第九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型建筑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解读:对停车场建设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针对一些公共建筑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或者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私自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努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停车时车身右侧 距离道沿不得超过30厘米 第四十九条也对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这样规定要求车辆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停放时,不能随意停放过多占用行车道,并且不得逆向停放〉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占用盲道停车;不得在地铁站出入口30米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随意停车。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既考虑到群众的实际需要,又考虑到道路的安全有序通行,放置造成道路的局部堵塞甚至瘫痪。 解读:停车难是近年来城市出现的主要问题,乱停车、不规范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比较普遍,此次重点将城市路段停车进行全面规范,旨在督促驾驶人养成规范停车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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