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私吞了委托人交通事故赔偿款
一次交通事故后,刘某峰受伤致残,找律师打官司获得了事故赔偿金,却不想遭遇律师挪用赔偿金42万余元,至今只退还了一小部分。7月10日,这起当事人向案件代理律师追偿债务的案件在广东东莞东城区法庭开庭,而作为被告的律师缺席庭审,原告家属称找不到其踪影。
律师挪用赔偿金遭起诉
2006年10月28日,刘某峰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委托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交通事故案件起诉事宜,并授权其父亲刘某祥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此后,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喜及第三人陈某栋参与该案一审、执行等诉讼活动。
2007年9月3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峰共计人民币422561.79元。然而,执行过程中,刘某喜利用职业便利挪用了这笔钱。
经刘某峰多次催讨,刘某喜只退还了部分执行款。2010年5月10日,刘某峰与刘某喜签订,双方约定:刘某喜确认拖欠刘某峰执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计312500元,以上款项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喜只支付了原告3000元。至今,刘某喜仍拖欠原告执行款309500元。
4年来,刘某峰多次与刘某喜、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协商上述执行款返还事宜,均遭拒绝。刘某峰因交通事故已造成三级伤残,并且彻底丧失劳动能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喜、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连带偿还执行款309500元及利息。
律所辩称无过错
庭审中,被告律师刘某喜缺席庭审。
被告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辩称,事发时,刘某喜并非该所执业律师,其在2007年才取得了执业证。当时,律所指派的是陈某栋律师与原告签订了,并非指派刘某喜。胜诉后,原告在律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委托刘某喜、陈某栋收取执行款。同时,原告又与刘某喜签下,这都是律师个人行为,故律所无过错。
第三人陈某栋补充称,当时确实是原告找到刘某喜,但当时刘某喜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于是律所指派陈某栋签订。陈某栋自称在代理诉讼11个月的时间里,仅收过约定的900元律师费,已交给律所,自己拿到手的仅为70元办案费。
原告代理人认为,要拿律师执业证须在律所实习一年,当时根据相关记录证明,刘某喜在接案前就已在某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代理事宜的洽谈都是刘某喜来商定,刘某喜实际上是接受了律所的指派参与诉讼活动并收取了保险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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