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法官如何断
“保管不当、城乡二元、合理损失……”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通过梳理2011年至2013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情况,归纳出如上典型案例类型,希望能通过案件解析,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出行。
车辆保管不当车主担责
2013年5月的一天,胡女士店内的员工陈某发现店内灯泡坏了,打算去买个新的更换,看到胡女士随手放在桌上的车钥匙,为图方便于是驾着胡女士轿车外出。谁知,陈某行驶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级伤残,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李某将陈某和胡女士一同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为陈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胡女士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过错责任,计500余元,其余赔偿责任由陈某承担。
法官评案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如果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他的主要收入源于农业,则需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结合此案例,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将少获得2.9万余元。此外,当事人是农民户口,在起诉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则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需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所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暂住证、水电费缴纳证明等;如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则需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工资清单等。
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区分
2013年4月,林某驾车途中与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徐某负事故全责。林某被送往医院医治,住院治疗用去1.3万余元。徐某在为林某支付了医疗费4000元后,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林某将徐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宁海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林某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用药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林某主要是腿部受伤,可用药清单中却包含了300元医治鼻部囊肿的费用。保险公司称,这部分医药费用与交通事故明显无关,不予赔偿。对此,林某表示,自己车祸中腿部受伤,住院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后,发现鼻子有异样,这才要求医生对鼻子进行了细致检查和治疗。
经法院调解后,林某同意在原有医药费中扣除这300元费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案释法
面部毁容可依法索赔整容费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整容费如果在经过伤残鉴定后,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条件是,应当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鉴定中心已充分考虑到陈掴的实际损伤及目前情况,及陈掴尚未结婚,面部瘢痕已影响其面容美观,评估陈掴后续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费用约3万元。保险公司关于后续治疗的目的是为恢复功能障碍,具有治疗性不具美容性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属不同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影响陈掴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专家提醒,在事故发生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后,一定要及时到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并且到正规的美容整形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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