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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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中法院交通法庭调结一起原告在诉讼鉴定过程中因病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偿案件。2013年9月6日,被告李某某驾驶钟广辉所有的川K129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国道321线方向驶往资中县高楼镇方向,行至高楼镇高新街贵族宾馆外,将公路左边行人甯某某撞伤。资中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未达成协议,甯某某遂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甯某某向本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甯某某2014年3月4日因病死亡。其继承人曾某德、曾某友、曾某成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000元。
鉴于受害人甯某某已死亡,鉴定机构无法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法院无判决的重要依据。如不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显然不公平,如支持又无依据,审理工作难度较大。为此,解决矛盾最好的方法就是用调解。承办法官在依法通知甯某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后,与各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抓住调解机会,找准调解切入点,根据受害人甯某某的伤情,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建议各方当事人对甯某某的伤残等级酌情予以确认,以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按相关标准进行计算确认。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赔付金额达成一致协议,该案圆满调结。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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