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不等于“对半赔偿”
2011年12月21日,林先生驾车行驶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地区,与一辆带人自行车相撞,骑车人谢先生和乘车人徐女士均不同程度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林先生与谢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徐女士为乘车人无责任。得到这份责任认定后,机动车驾驶人林先生理解,因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据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50%。但徐女士对赔偿不满意,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却认定,林先生仅需支付除交强险赔付范围外产生的费用的一半。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林先生在当天就向徐女士支付了8400余元,其中包括徐女士的医疗费、护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谢先生的医疗费。出院时,双方经过协商,曾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徐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林先生承担一半,累计约为2.2万余元。协议达成后,林先当时便将剩余的差额款项1.3万余元支付给了徐女士。
但在诉讼过程中,徐女士提出,林先生的侵权行为给自己在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其伤情经鉴定已经构成十级伤残,要求林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7万余元。
对此,林先生表示,其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徐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中,除一笔130余元的费用外,其余的部分林先生均已经在徐女士出院时结清。“按照责任划分,我支付了50%。”林先生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为林先生和谢先生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倒追徐女士受损,徐女士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林先生和谢先生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7万余元,同时由保险公司将林先生已经多支付的医疗费4900余元支付给林先生。这样一来,林先生需要支付给徐女士的费用累计只有2750元。
以案释法
法院指出,虽然林先生处理善后事宜的积极态度值得肯定,但由于事故双方理赔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确实给案件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特别是非一方全责类的案件时,交强险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仅区分有责与无责,并不区分责任比例。也就是说,无论事故责任的比例如何,有责任的一方对对方的赔偿金额均应全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剩余部分再按照比例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还原出徐女士医疗费金额,同时要扣除交强险医疗费用类限额10000元,剩余的部分才是应该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的损失。由于林先生先期已经支付了超出其应该承担份额的赔偿,法院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将林先生多支付的金额从交强险医疗费用类限额10000元中直接返还给了林先生,其余部分则支付给了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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