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保法:用工之日起30天内必须给职工办社保
讯《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社保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影响如何?用人单位该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保法?8月29日,“FESCO2011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第15站在本市举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与来自于滨海新区及全市的百余位企业管理人员就社保法亮点进行了权威解读。 “用人单位应该何时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来听巡讲的滨海新区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提出这样的疑问。
对此,国家人社部专家介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强调:“这一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避免了以往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时拖拖拉拉的现象。” 另外,不少职工对自己到底上了几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如何稀里糊涂。对此,专家指出,社保法也已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由于存在部分企业少缴或者不按时缴纳社保费用的,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滨海新区的外来工比较多,他们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了解,过去,在不少地方,夫妻两人中,如果妻子没有工作,并且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生孩子的相关费用是不能报销的。社保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将改变。专家指出,社保法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职工不缴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专家表示,社保法第95条单列一条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农民工群体可能成为该新规的最大受益者。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丈夫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农村务农的妻子,或者无业的妻子可报销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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