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保覆盖范围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京劳社养发[2001]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本市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2001年5月29日京劳社发[2001]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批准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除外)。单位所在地是指单位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地址或住所地。单位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或漏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但未参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足额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规定见附件)。 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管理职工档案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委托存档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在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委托存档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本单位的名义委托职介、人才中心向职介、人才中心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在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1999年1月18日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在职介、人才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本通知发布之月起,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到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自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到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上述单位中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的,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转制单位还应提供上级单位批准转制的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六、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按《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哪个区、县被查处,在哪个区、县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对欠缴、漏缴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要进行催缴,要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八、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金支付工作的管理,严格核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对违反规定办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金。同时,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对于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范围。
各企业要实行公示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还要将人员名单在本企业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提前退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对违反国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清退回原单位,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九、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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