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应按照“两个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及《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的规定,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收支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影响参保和缴费。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今年已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任务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本辖区内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上门指导帮助、座谈会宣传政策、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确保扩面征缴工作的完成。同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确保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促进其再就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工作,保证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实施中未参加失业保险和已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的事业单位,因收支预算问题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表样附后),11月30前将《汇总表》、《明细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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