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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朱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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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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