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申请人: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申报材料: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3.保险条款;4.保险费率表;5.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6.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7.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9.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10.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11.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财务管理办法;(2)业务管理办法;(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5)产品说明书;12.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13.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14.总精算师声明书; 1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16.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挡的光盘;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1.保险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2.保险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内容无显失公平之处;3.保险条款严谨,合同要素完备,文字表述清楚,无歧义;4.精算报告内容完备,精算假设、精算方法、精算公式、红利计算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精算规定,符合一般精算原理;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6.产品说明书内容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没有明显误导和重大信息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7.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8.销售地域管理、业务管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其他规定。
审查期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注意事项: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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