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13
7月21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支持了新郎杨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宁县的杨达来万载接亲,准备于2014年1月1日在福建省举行婚礼,不料被叶荣光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大队认定,叶荣光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达不承担责任。杨达受伤后,在万载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肩胛骨骨折;2、左侧第三肋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裂伤。4、脑震荡。2014年4月8日,杨达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
诉讼中,杨达向法院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及税务登记证,证明其在建宁县从事电脑及办公设备零售。同时提交了婚宴发票1张,价格为12890元,结婚用车发票1张,价格为5400元,同时提交了潭埠镇龙田村委会证明及建宁县溪源乡上坪村委会证明1份。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其因车祸未办成结婚仪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达因交通事故未能完成婚礼,其精神受到一定打击,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经法庭核实,原告的合理费用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9517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元,结婚用车5400元,共计25119元。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