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
客服热线: 400-081-0388

名义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鲁艳琬阅
1.6K
前言:2012年2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分歧 对于车主顾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驾车肇事致人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某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顾某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对车辆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直接关系,故顾某某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顾某某作为车主,其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012年2月13日17时11分,顾某驾驶小车与直行的由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2年2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顾某的哥哥顾某某,但该车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顾某使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分歧 对于车主顾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驾车肇事致人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某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顾某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对车辆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直接关系,故顾某某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顾某某作为车主,其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顾某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与其弟弟顾某使用,该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以此作为认定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依据。
由于在本次事故中车辆驾驶人顾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故顾某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顾某某对其所有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救济,故顾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连带赔偿责任。

- THE END -
字数:610
来源: 转载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大力水手
核保友好、有机会享更优费率
80851
超级玛丽13号
同种重疾二次赔、核保宽松
80151
达尔文11号
可选疾病额外赔、癌症/心脑血管
79523
i无忧3.0
大保司、核保宽松
69852
阿基米德
重疾补偿金、大公司品牌
69025
哪吒1号
重疾不分组、恶性肿瘤赔付间隔短
68891
超级玛丽真多次
可选重疾额外赔80%、重疾多次
68741
完美人生7号
女性特定疾病保障、癌症保障好
68542
妈咪保贝爱常在
重疾保额高、恶性肿瘤赔付间隔短
68045
青云卫5号
重疾额外赔60%、少儿特疾赔付
68005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 [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