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司法局深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宝山区交通事故也呈多发趋势,其中,有超过7成的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纠纷需经调解,为适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区司法局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室,并狠抓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提升化解实效,及时预防和化解了大量了矛盾纠纷。
一、以“三项建设”为基础,确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有效运行
在调解工作室成立前后,区分管领导多次作出批示并牵头召开协调会研讨工作部署,市司法局、市二中院主要领导分别到区开展实地调研。按照各级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区司法局着力从强化“三项建设”上确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运行。一是加强组织建设。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了,明确调解工作措施、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交警部门落实了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从退休交警、法官、检察官中进行社会公开招聘,组建了一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调解员队伍,并定期开展涉及交通法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领域的培训。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将调解工作室的受理范围、工作流程、人员情况、联系电话等公示上墙,方便群众申请与监督。同时,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一案一册归档、重大情况上报等规章制度,保障调解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以“三调联动”为抓手,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效率
区司法局在调解工作中重点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建设,建立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三合一”的“一站式”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整体优势。
一是在调解前,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首先是与交警部门建立纠纷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早预判、早形成对策。其次是完善纠纷分流引导机制,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调解或经一次行政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运用“委托调解制”,由交警部门分流引导至调解工作室予以化解,大大降低行政调解积案率与信访率。
二是在调解中,强化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法律工作者对人民调解的支撑机制。建立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制度,办案民警提供专业意见制度。2011年3月,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站,每日派驻3名执业律师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尊重人民调解自主调解的基础上,为调解员提供“组团式”工作支撑。
三是在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区法院在交警部门设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合议庭,经调解工作室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及时引导或代理当事人经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促进当事人“信法”。对经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固化调解协议成果。
三、以“速调、稳调、细调”为方法,提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效
该区司法局吸收大调解工作经验,结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总结出“速调、稳调、细调”三种调解工作方法。
一是运用“速调法”,迅速化解简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着重速调速决,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出现无序情况使矛盾升级,迅速固定单一争议,最大限度降低化解难度,迅速制定方案,求得矛盾在最短时间内得以平息。
二是运用“稳调法”,有序化解疑难复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强调周密严谨,首先梳理出若干焦点争议,采取滚动推进的方式将分歧最大的争议点缓释解决。同时预备可及时进行替代的化解方案,以应对疑难复杂纠纷中当事人的诉求变化。
三是运用“细调法”,耐心化解求偿过高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讲究不急不躁,面对事故责任、赔偿项目已无异议,但受害方求偿过高的情况,做到“二早一反复”,即:早宣传,在调解伊始即对纠纷中涉法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为双方确立心理底数;早设限,及时制止当事人提出的过高要求,使调解始终合理合法;反复攻坚,在赔偿金额趋近一致时,更要加紧沟通协商工作,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切身感受到调解工作的细致,赔偿标准的公平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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