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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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某、顷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20000元,被告秦某赔偿原告29056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12452元。
2012年5月10日,被告秦某驾驶陕D/KB110号正三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陕A/C1276号中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乘坐陕D/KB110号正三轮摩托车上的顷某某受伤,后送去彬县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彬县交警大队彬公交字05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死者之父顷某出生1931年6月6日,其生有两子女。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费发生争议,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90000余元。
被告孙某驾驶的陕A/C1276号中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法院受理本案后,积极联系案件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认真、详细地与当事人分析案情,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和建议,最后各方当事人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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