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法院和解执结特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4月26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11名申请执行人领到赔偿款后连声向执行法官道谢。
2011年9月7日下午,李某雇佣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栅式货车从莲花县开往长沙去拉蔬菜,因车行至萍乡发生故障而返回莲花时,在319国道莲花县坊楼镇一弯道下坡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内驾驶员王某及乘员李某某当场死亡、乘员刘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乘员周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年9月24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货车系李某所有,该车已向莲花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莲花县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后,四死者的家属尹某等4家11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李某和莲花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莲花县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莲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尹某等11人各项损失22.2万元,除去已付的15万元,还应支付7.2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赔偿尹某等11人各项损失48.299万元,除去已支付的14.059万元,还应支付34.24万元,刘某对李某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按判决书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尹某等11人于2012年2月向莲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一方面立即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在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做执行思想工作。由于死者一半是湖南人,其家属来莲花一次不易,而李某经济比较困难,先前支付的14万元已倾其所有并已举债,刘某也系湖南人,且正在服刑,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尽快拿到赔偿款,先做通财产保险公司工作,在该公司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后,多次上门做李某的执行工作,李某及其家人被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感动,提出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申请执行人给予让步,执行法官又一一登门做申请执行人的和解工作,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按和解协议多方筹款,一次性将17.12万元交到法院转交给了11名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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