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包括哪些?注意健康保险有哪些条件?
我国《保险法》中对于健康保险有一些比较清楚的规定,在保险法之中健康保险主要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疾病、生育、伤残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特别是以疾病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保险。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最初的含义是疾病保险,但由于管理技术的复杂性,保险公司很难盈利。同时,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健康保险也逐渐增加了新的意义。以下仅以疾病保险为例说明健康保险的一般情况。虽然它不能充分反映其他类型保险的具体情况,如残疾保险、生育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但它总体上也具有代表性。
疾病保险,或狭义健康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影响人们健康的各种疾病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为了满足业务需要,保险公司通常必须限制可保疾病,主要指由身体内部原因引起的疾病,包括精神或身体疼痛或缺陷。对于可保疾病,通常需要以下条件
(1)内因疾病。强调内因对人民健康构成威胁甚至损害,是区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标准。医疗保险所要求的疾病必须是由某种内在原因引起的,即一个或多个器官、组织甚至系统的病理变化引起的功能异常,可能导致各种病理表现。比如肺炎会引起发烧,肠炎直接反映为腹泻等;而那些显然是缘由外来剧烈原因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应当视作伤害而非疾病,由此在保险理论上严格区分了两大险种。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疾病是外部原因造成的,比如病菌的感染、气候变化影响、环境污染而致病等等,这似乎又一次凝了二者的界限,对此种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即使基本源于外界各种因素,也必然要在身体内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引起身体内部的各种物理、化学反应的影响,才会发作、形成疾病,这与伤害是有所区别的。
(2)非先天性疾病。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健康保险要求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这样的原则,一切先天存在身体上的缺陷,比如目盲、耳聋、内脏位置异常、器官性能残缺等,都不属于健康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由于遗传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精神分裂等疾病,各国的健康保险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将此内容判归社会险范畴,也有的地方保险人会对保险要件加以适当调整,做到灵活掌握。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