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保险,附加合同介绍
在境外旅行期间买了境外旅游保险,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在境外旅行期间买了境外旅游保险,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医药费用,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事故,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的十分之一。
运送和送返附加合同
在境外旅行期间买了境外旅游保险,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而需立即入院治疗,可及时安排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并在运送途中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当被保险人因医疗需要而回国时,可安排将其自当地接受治疗的医院,送返至他/她的永久居留地,并在送返途中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等服务。运送及送返所需的费用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遗体送返附加合同
在境外旅行期间,如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可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所需费用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境外天惠丧葬费用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境外是指除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意外是指在境外时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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