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的范围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的期限和保险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和索赔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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