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的是去意大利旅游签证事实是偷渡到西班牙打工
瓯网讯
花费12万元人民币,表面上办的是去意大利的旅游签证,实际上竟然是“偷渡”到西班牙。随着“偷渡”者身份在国外被查,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团伙行径败露。
温州一名出租车司机黄某就是这个团伙中的一员。
55岁的黄某小学文化,年轻时曾因和别人打架斗殴受过劳动教养处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黄某帮其儿子接收已经联系好的偷渡出境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并将这些资料转寄给上海“老唐”,由“老唐”帮忙办理出境旅游签证。待手续办妥并确认出境人员登机后,黄某再将儿子汇入其卡内的钱款转给“老唐”。
黄某的儿子向偷渡出境人员每人收取费用12万元左右,给“老唐”的费用是8万元。
其间,黄某共帮助郑某、盛某、梁某、胡某办理签证手续并将上述人员送出境。确认他们登机成功后,其再向老唐汇钱。其中胡某因面签没有通过而未能出境。黄某共向“老唐”转交24万元。
站在被告席上的黄某称,儿子是2006年出国去了西班牙马德里打工,至今只回过一次国。2012年下半年,他接到儿子电话说,自己的老板问国内有没有人要去欧洲打工赚钱,让他帮忙寄送这些想要出国打工的人的资料到西班牙驻上海总领事馆。儿子除让自己寄送资料到那里外,还要把钱汇给上海
“老唐”,有时候还要送这些人去上海的机场,这中间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拿过。
“我只是个开车的,儿子让我帮忙,我就帮了,只是寄个材料。我问过身边很多人,这样算不算犯罪,但是很多人都告诉他说这没什么,他自己也没有在意。”黄某说,他没有想到,帮儿子这个“忙”竟然触犯了法律。
法院认为,黄某结伙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鹿轩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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