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外游客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
国内旅游保险赔偿,万一在旅行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一般海内外游客都直接愿意或通过旅行社向海外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这恐怕主要因为:如果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投保人从海外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绝对额(以硬通货币为参照系)较之中国大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高。当然,其前提是投保费也相应要高。正因为如此,一些海外游客在大陆发生意外后兮并不立即向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索赔而宁愿回国后向其投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
例如1991年3月,广西旅游总公司所组团队中的一位加拿大老太太,在桂林游览时因意外事故摔断腿骨,她就将医院诊断书和医药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去向其投保的公司索赔。如果说在1990年白云山机场事故之前许多海外旅行社(特别是一些港澳台旅行社)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而不愿为客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话。
那么,在此之后,几乎所有的海外旅行社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或多或少地为客人购买了保险。例如,香港的旅行社一般都为客人购买5港币相应最高赔偿额为5万港币的旅游意外保险。
国内旅行社一般都会在国内保险公司为自组外联的海外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它们必须执行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实行统一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旅行社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特别是1990年白云山机场事件之后;从1990年开始执行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险实施细则》)中规定:“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20天以内(含20天).”保险费“一律按每人次20元外汇人民币收取。超过20天的,每超过一天,每人次按1元外汇人民币增收”。
这一保险费率对海内外旅行社来说在经济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国内旅行社是将其打入成本向海外旅行社报价,而海外旅行社则认为这些费用同整个旅行费用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
要改变就要先从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事故因赔偿额度太低导致的人身伤害的时要不到,应解决以下问题:多次投保应多次索赔;在特殊情况下,除了海外保险公司应赔付海外游客在中国大陆发生旅游意外事故受伤害而在境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之外,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支付一部分赔款,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作为“人”的损失与行李丢失作为“物努的损失的区别在于:前者还会产生后者所不会产生的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
所以具休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有一定的补偿。国内保险公司对旅客人身伤害和旅客医疗费等6及到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偏低,这表现在:海外游客宁愿将医院诊断书和收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向承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 多次投保但只能向其中的尸个保险公司索赔,就显得赔偿额绝对和(或)相对低;由王中国境内医院的医疗费共拼氏。
因而国内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所得赔偿款往往低于财物保险得到的赔偿款,产生了一种于情理不合的“物比人贵”的现象。如广西旅游总公司在1991年春节期间接待的旅客因其行李被盗而代其索赔444.00元外汇人民币,而在1991年7月和1992年2月用网伙平物争故甲,一次仅代旅各索赔剑医疗货用128.70元外汇人民币,另一次则因当时没有送医院检查和医疗而未能索赔。
承保的中国大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然认为其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统一制定的《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而进行的投保和赔偿是合理的:根据《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保险公司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正本及医院医师诊断书赔付”。
既然海外受伤害游客已将医师诊断书和医院收据正本拿去向海外的保险公司索赔了,大陆的保险公司当然就不应再赔付。之所以出现“物比人贵”的情况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医疗费本身就很低(如果与国外相比则更低)。《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况且,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也很难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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