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规章被废止原因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目的
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旅游这一项目超感兴趣,对于很多旅游者来说旅行社责任保险似乎旅行社责任保险功能强大,能够保障旅游中出现的一切、至少是主要风险。对此,大多数旅游者似懂非懂。旅游意外保险方面的规章被废止,不是该保险不重要,而是因为下列原因:
(1)该保险属于意外险,而该类保险已经有比较详细、成熟的规定(如人身意外险、财产意外险),不需要再重复规定。
(2)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实行分业经营,旅游意外险中包含了财险和寿险成分,从1999年12月起,寿险公司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中已经不再承保财产保险,使得旅行社实际上已经不能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足额保险,旅游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废止《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是为了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
(3)从国内外的保险惯例来看,人身保险都是自愿的,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的责任保险才是可以强制的。
《规定》变强制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符合保险惯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目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目的是我了降低、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但仔细研究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会发现,旅行社责任保险其实并不能保障旅行社转嫁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因为所有的保险赔偿的有一个前提——“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而这一前提的设定使得旅行社责任保险落实的机会很少。
众所周知,旅游活动中,主要是旅游者与除旅行社之外的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旅行社只是中间的协调、组织者,旅游风险也主要来自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如旅游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或取消、景区设备设施不安全等等,在发生这些事故时,旅行社一般是没有责任的,根据“条款”的规定,这些都是得不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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