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如上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出险记录等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约定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游客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施救,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7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为界定大额物品,被保险人应在每次游程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登记游客携带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与本保险有关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者全部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旅游合同、游客名单、事故发生的文字记录、损失清单、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的事故证明、相关机构出具的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出裁定的,以损害事实和本保险合同所附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为依据处理。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起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 由于自然灾害和任何污染、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3. 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政府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游客的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 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标准;
6. 被保险人被判令承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 游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路线,擅自离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游客自身的过错、犯罪或原有疾病;
9. 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10. 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的旅游业务;
1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2. 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漂流、登山、狩猎、骑马、热气球、攀岩、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驾驶滑翔机、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13.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遗失和损坏;
14. 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1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本保险设每一游客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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