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责任保险目的与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表现方面
大多数旅游者对旅行责任险并不是十分了解。在旅行社旅游营销和旅游合同中,各个旅行社都会极力强调本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似乎旅行社责任保险功能强大,能够保障旅游中出现的一切、至少是主要风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不能保障旅游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的——它只是保障旅行社、对旅游者没有什么保障作用的一种保险。过份依赖旅行社责任保险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
设立旅行社责任保险目的设立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目的是降低、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但仔细研究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会发现,旅行社责任保险其实并不能保障旅行社转嫁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因为所有的保险赔偿的有一个前提——“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而这一前提的设定使得旅行社责任保险落实的机会很少。
众所周知,旅游活动中,主要是旅游者与除旅行社之外的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旅行社只是中间的协调、组织者,旅游风险也主要来自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如旅游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或取消、景区设备设施不安全等等,在发生这些事故时,旅行社一般是没有责任的,根据“条款”的规定,这些都是得不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保障的。
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由于更多的考虑自身利益,进一步为承担旅行社责任保险设置前提条件,使得该保险适用面更加狭窄,使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表现方面:
(1)《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二条规定:“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只对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过错(疏忽或过失)责任承担保险赔偿。
《规定》并没有限定只对旅行社过错赔偿,可以理解旅行社无过错也能得到赔偿,而《条款》对此作出限定,使得赔偿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在旅行社无过错而出现的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实践中,只要旅行社规范经营,在车、房、餐、导游和景区景点方面都不存在问题(无任何过错),当出现了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得不到任何赔偿保障的。对旅行社无过错造成的旅游者的损失不予赔偿,是目前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
(2)《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种将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达标”作为承担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前提,使得该保险更加没有意义,也为保险公司逃避承担保险责任找到方便的借口。
因为,旅游质量达标,一般不会给旅游者带来损害,旅游中就没有什么风险;而旅游质量不达标,旅游风险就比较大,但保险又不赔。再者,如何认定旅游质量达标与否,实际操作很难认定。当人们在旅游活动的时候,最大的风险来自意外事故,所以,真正能对广大旅游者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就是旅游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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