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保险保险责任有哪些
旅行社保险也称旅行社责任险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9日在武汉举行,国家旅游局公布了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统保产品责任范围更广,采取“一切险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范围,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难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保障额度高,每人赔偿限额从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统保产品还设计了从20万元至80万元的限额,供旅行社自由选择。基本责任险之外,还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附加险,满足旅行社的多样化需求。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
保险责任
基本险: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旅行社或游客)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2、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3、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4、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5、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6、旅游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7、由于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因下列原因宣布取消旅游计划,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航空公司退回已购飞机票的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万元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自然灾害;(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3)传染病。
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旅游者、被保险人的随行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承担下述赔偿责任:(1)意外身故赔偿; (2) 意外残疾赔偿; (3) 急性病身故赔偿; (4) 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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