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条件是什么?
1、伤害必须是在旅行过程中造成的,脱离旅行安排自行造成的伤害通常是不赔的;
2、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不能是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如高风险运动、极限体验等;
3、伤害必须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 由于条款的差异化,以及签单时附加的保险责任,有时保单可能会扩展急性病责任、高风险运动责任及遗体遣送费,这样保障就会比较全面。但通常来说,在正常旅行的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是肯定要赔的,比如摔伤、车辆肇事、刀火烫伤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永达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身故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师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意外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疾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师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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