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部分负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附加条款免赔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他旅行同伴可立即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被保险人在境外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国家或地区医院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三十日内(最长不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负赔偿责任,惟此医疗的第一次治疗需发生在境外。保险人对中国境内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二、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理的费用;三、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五、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六、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八、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九、无境外或中国境内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十、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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