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10%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遣返费,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之外单独计算。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政府拘留或服刑期间;(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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