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险条款签约存在随意和笼统问题
目前,我国航空意外保险(航意险)销售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保险公司通过自有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另一条是保险公司委托外部代理机构进行销售。其中后者又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两种。从销售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柜面销售、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
航空意外险签售太随意航意险具有保险费用相对低廉、身故和高残保额相对居高、保险责任相对简单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航意险的销售对象仅为航空旅客,绝大多数被保险人是在购买机票的同时经销售人员推销而与机票同时购买,或者在机场登机前临时购买,如果投保手续过于复杂,交易时间过长,则会从根本上动摇航意险存在的基础。
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航空旅客购买机票和航意险的交易行为是由他人代为完成的。在航意险的销售代理和大量的购买代理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代理人等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保险公司没有核保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及保额限制、对指定受益人的信息采集等重视不够,销售过程长期存在着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之处。
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修订实施后,上述问题不仅更加突出,而且又增添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流程进行改进和规范,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行政监管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保险条款内容太笼统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既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后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长期以来,航空旅客购买航意险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提供保险条款不够重视;作为被保险人的航空旅客或者帮助购买航意险的人员也很少主动要求索取保险条款。柜面投保时,购买者交20元保费,可拿到一份航意险保单,但保单的背面只印制有条款内容摘要。通过电话或网络销售渠道投保的客户,基本没有保险单,当然也就没有保险条款,其体现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只是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保险费20元”。可见无论是柜面销售,还是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保险公司都没有将依法提供保险条款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不利于保护航空旅客的相关权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如何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笔者认为,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航意险条款,然后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1.以书面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在柜面销售时,无论是保险公司直销还是代理机构代销,都应当在销售柜台摆放事先印制好的航意险条款,供购买者索取和查阅。如果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单的,则投保单(背面)应当印制航意险条款。2.以播放录音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在电话销售的方式下,坐席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能够查询条款的途径,比如公司网址等。也可以应投保人的需求,播放保险条款的录音;有条件建立电话语音系统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可以设立保险条款自动语音播放,供投保人自主进行语音阅读,待其阅读条款并确认知晓条款内容后进入投保流程的下一环节。3.以电子阅读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在网络销售的方式下,销售系统中设置阅读条款模块,投保人点击确认已阅读条款后进入投保流程的下一环节。无论何种方式销售航意险,在向投保人送达的保险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的上方印制“保险人已向我提供了保险条款,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并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声明,供旅客购买航意险时签字确认。关于保险人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不仅要求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而且要求保险人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航意险合同全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旅客购买航意险时,保险人还要履行对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合理提示义务以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为确保这些义务的履行,建议保险公司采取书面加口头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书面说明方式,可以包括印制专门的条款说明材料、在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或字体加大或异体字形的方式进行提示、将免责条款单独印制等。口头说明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采取不同做法。1.在柜面销售的方式下。柜面人员可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说明的重点是保险责任和理赔相关事项。对责任免除的说明需达到“明确”的程度,即普通人能够明了和理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当然,如果投保人已经有过购买航意险的经验并明了保险合同内容,经投保人要求,柜面销售人员也可以做简单说明。在航意险的销售代理和大量的购买代理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代理人等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保险公司没有核保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及保额限制、对指定受益人的信息采集等重视不够,销售过程长期存在着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之处。
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修订实施后,上述问题不仅更加突出,而且又增添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流程进行改进和规范,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行政监管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笔者的意见是可借鉴银行业的做法,按照鼓励交易、便于交易及表见代理的特点,将委托代理投保航意险的成立界定为:代为办理航意险购买手续的人只要能够提供投保人(即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或者知晓投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航班号和起飞时间四项重要信息,就视为该航空旅客对代购人的委托关系成立并有效。在柜面销售的模式下,航意险销售人员应当留存代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在电话销售的模式下,需要保留证明代理关系的录音。在网络销售的情况下,由于需要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那么网站登录人应当视为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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