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概述,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旅游合同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中也没有专门的旅游合同条款。但作为合同的一种,旅游合同同样要遵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现合同纠纷时,也主要应依据这两部法律来解决。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来说,合同是一种协议,但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具有下面一些特征:(1)合同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
很多人可能认为合同离我们很远,其实不然,合同无处不在。我们买票上车,这表明我们与运输企业签了一个客运合同;我们在商店询问商品价格,然后付款取货,这表明我们与商店签了一个口头买卖合同;我们将布料交给裁缝,请他做一件衣服,这表明我们与他签了一个加工承揽合同。
有人统计,仅从可统计的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来看,全国每年订立的合同数量都在40亿份以上,平均每年每个中国人要签订3份以上的书面合同。至于那些经常发生、即时完成的口头合同,其数量更是十分惊人,数不胜数。实际上,我们几乎每个人都自觉不自觉地生活在由各种各样的合同构成的社会网络当中。
世界各国对合同有许多种分类方法。如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付出相应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等。生活中,我们常将合同划分为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诸多种类。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旅行社而言,旅游合同指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或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问签订的协议。
旅游合同属于合同,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但旅游合同还具备自身的特点,主要是:
(1)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具有恒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旅游者而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与旅游相关的企业也可能成为旅游合同的一方,而合同的另一方只能是旅行社。
(2)旅游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旅游合同的标的就是旅游产品,即旅游经营者凭借旅游吸引物和旅游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用以满足其旅游活动需求的全部服务。因此,旅游产品与以物质形态表现的具体劳动产品相比是一种极特殊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特殊性表现在:①旅游产品的无形性和不可储藏性;②旅游产品的不可移动性;③旅游产品的综合性;④旅游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⑤旅游产品信息的非对称性(相对旅游者而言,旅行社掌握的旅游信息更多)。
我国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当中,规定有的旅游合同是必须签订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从这里可以看出,旅行社的几乎所有业务都要按规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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