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发展滞后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 然而与之相对的是,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却一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加强合作 《意见》提出,旅游保险工作目标是“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 而在对于旅游保险工作机制的规定中,《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旅毕作”制度的创新。《意见》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 对于“旅毕作”的重点内容,保监会主要规定了三点: 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纠纷处理多元化 旅游保险虽然价格不高,但发生纠纷的概率丝毫不比其它寿险低。某业内人士表示,旅游保险因为种类多,比如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高危运动保险等,而各家的条款又不尽一致,导致出险后双方就是否予以赔付以及如何赔付等不易达成一致,从而发生纠纷。 而此次《意见》中对于纠纷处理的关键词为多元化,即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意见》规定,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地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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