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救援医疗保险《客户服务手册》
一、 保险内容
投保范围
一、居住、工作在中国境内,因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年龄在1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救援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残疾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向该救援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对该笔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至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到医疗机构治疗,根据其病情,由专业救援机构转运至更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三)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经专业救援机构转运至境外医疗机治疗后,仍需进一步治疗的,由专业救援机构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在转院治疗中,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无人照料之随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未婚并在校学习)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提供单程经济舱机票一张,本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五)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六)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注:以上救援服务视紧急情况,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及当地医疗资源和设施,经本公司或专业救援机构认可并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本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对因同一原因而实施的救援服务,只承担一次救援服务费用。
医疗费用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且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日起五日内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本公司对超过100元以上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二)上述医疗费用包括: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三十日为限⊙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住院、转院救护车费⊙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置。
(三) 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四)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注: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所在国家或在区的治疗费用,国外的药费仅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而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外疾病;
九、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十、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暧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十一、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TV呈阳性)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旅行出发前的既往病和以治疗为目的的旅行;
十六、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十七、被保险人未从处于指定的旅行地点。
解除合同与变更
1、 被保险人因故未能限得签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提出退保申请,并携带被保险人护照、本保险凭证、救援卡及拒签证明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合同撤销时,本公司在扣除20%手续费后向投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取得签证后我公司不予办理合同撤销手续。
2、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经办日期起三个月内因故未出国但须改变保险起始日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在本保险合同经办日期起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变更项目包括延期出发。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携带被保险人护照、本保险凭证、上述变更经本公司签章确认后有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多可提出两次变更申请,每次延长期三个月,三个月内未提出上述申请的,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本公司不受理缩短保险期间的变更申请。
二、服务项目:
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本公司在提供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提供如下服务,服务项目仅为介绍或安排,本公司将不负责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 安排住院◆电话医疗咨询◆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住院期间及其后的健康状况的监控◆医疗翻译服务◆递送其本药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担保◆紧急旅行服务援助◆接种和签证要求的信息◆介绍翻译人员◆护照丢失援助◆介绍法律服务◆后事安排◆安排与律师会面◆紧急翻译援助◆安排保释保证书◆介绍大使馆◆紧急公文递送
三、理赔须知: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或患本条款所列明疾病之日起五日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通知内容包括:出事情况、原因、出事人员名单、伤亡情况等,否则投保人、被保险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咨询、报案电话:0086 10 6395 8909)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其受益人凭证保险凭证、受益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有关死亡处理或遗体返费用的凭证及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伤残保险金。
4、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因此发生属于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吏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医疗费原始收据(应含处方),上述文件如属于非英文材料,必须出具出险地国家的英文公证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本公司认为必要时,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的,还应出具国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证明。
5、 被保险人发生的费用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一律按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6、 被保险人在提供有关医疗诊断证明、警方证明时须同时提供证明的中文翻译件。
注:本《境外救援医疗保险客户服务手册》的名词解释权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未尽事宜以《境外救医疗保险客户服务手册》为准。本手册所指专业救援机构为(SOS)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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