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境外险产品介绍(二)
行政支援服务
下述行政支援服务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给被保险人:
1、紧急口讯传递
若被保险人要求,且情况紧急时,救援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者亲友。
2、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3、代寻并转送行李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4、翻译援助服务
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5、法律援助服务
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6、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部分解释如下
1、 意外伤害保障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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