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住院二次办理报销正确流程
现在,我国的保险制度很好,能够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很多人都很关心退休职工住院二次报销要如何处理,现在不只是老人,就连年轻人也很关注这个问题,关于外地缴纳社保问题,也一直深受大家关注,本文来一一了解。
案例一:退休职工住院二次报销如何办理?
我是省煤田地质二队退休职工,今年两次住院费用4万多元,到哪里二次报销,都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文第二款规定: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包括自费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下列比例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予以补助(未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除外):
1.个人自付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2.个人自付7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含11万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
3.个人自付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0%;
4.个人自付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0%。
参保人员于次年9月底前,向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票据、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核后予以补助。
案例二:外地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是否认可?
领导好,因为工作关系,单位要求我把在本市的社保暂停,然后在北京缴纳社保,请问一下,我如果在北京缴纳社保两三年,之后离开北京重新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市了,在北京缴纳的这几年是否能合并到本市的账户里,缴费年限是否累加?感谢回答。
回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豫人社养老[2010]1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市参保登记后,通过原参保地(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由现参保地社保机构。
现在社保制度越来越好了,有任何问题,社保局都会及时作出反应和解决,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社保局解决问题。当然除了社保这种保险制度外,如果想要生活有更多的保障,可以了解下商业保险,尤其是商业医疗和养老保险,有很多险种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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