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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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受益人制度是我们保险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人身保险中尤为明显,但对财产保险合同是否也适用受益人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实践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缺失也给保险和索赔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条款进行了简要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财产保险受益条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死亡往往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因此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利益,即保险赔偿额。“财产保险契约性质,即禁止得利,则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害填补人不得因而得利,除被保险人之外,别无所谓受益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险保险也同样适用受益人概念,理由是虽然通说认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特有的概念,但并不能据此反推财产保险受益人条款无效,因为保险合同属私法范畴,并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在保险法没有明文禁止财产保险设立受益人的情形下,受益人条款很难归入无效的情形。从保险实务来看,受益人概念不仅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条款中,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可知,大部分人民法院亦认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受益人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的内涵与保险法中规定的不同,鉴于实践中财产保险中规定的受益人情况的复杂性,应当根据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来解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财产所有人设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目的是,当标的物为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财产所有人可以先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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