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呢?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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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1.5%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5%(含0.5%大病统筹金)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参保单位及职工必须按规定,按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是,个人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委托社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下同),以及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应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年缴费的时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及每年一月份的10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缴纳。
3.用人单位和个人拒缴、拖欠或少缴等迟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15日内必须缴清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无故逾期6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用人单位办理银行托收手续。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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