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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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女职工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1)分娩医疗费(含7个月以上引产)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2、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和按照节育政策实施康复所需的手术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发〔2005〕140号)的规定执行。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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