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50
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出台后,市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逐一解读。据悉,未成年居民(含各类学生)意外伤害超过60元的规定门诊医疗费用,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是3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覆盖一个门诊起跑线。
<P>1、符合苏州市医疗保险结算支付规定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特定门诊项目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支付。当个人帐户用完时,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 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 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2、苏州市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也可抵减以前年度个人账户余额。
⑴苏州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⑸当病人因病需要转市连续住院时,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和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上级医院起付标准计算,希望大家继续对苏州市医疗保险事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