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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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药店购药或在市医疗所零星报销医疗费用时,应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者因故不办理社保卡的,可以使用社保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P>一、办理 医疗保险卡的程序如下: <P>1、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向相邻区县 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将现场完成申请。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被保险人因在境外(出境)居住、注销户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或者死亡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应当在保险卡到市、区、县医疗保险中心注销。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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