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抚恤金的核定,到底是以工资实发还是应发
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尽快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果出来进行赔偿,这时工伤保险抚恤金的发放或应发放审批,小编整理一下“工单”,相关工伤保险养老金核发或应核发“内容回答您的疑问。
是应付工资,工伤赔偿中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个人工资的计算,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外,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12个月以来实际应得工资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为了少缴费低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数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rn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工伤保险抚恤金应实缴还是应缴的问题,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计算的,全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职工已支付的全部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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