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我们一起来了解生育保险的一些具体条款,首先第一条为保证职工在分娩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境内城镇的用人单位,包括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本市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和从业人员。城镇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管理,统一参保、收付、经营、分业经营。
第三条 运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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